上海教育后勤慈善工作站
 
  • 上海市老教授协会性质

    上海市老教授协会是由本市高校中55周岁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老教授组成,这包括已经退休的正副教授,也包括现在在岗的,还包括具有相应职务的资深教育工作者,是一个专业性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现有会员11000多人。
    上海市老教授协会已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上海市老教授协会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中国老教授协会的业务指导,成为中国老教授协会的团体会员。

  • 上海市老教授协会宗旨

    组织和教育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老教授的智力优势和专业特长,为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

  • 上海市老教授协会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各种业务培训、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咨询、编译教材、资料、
    专著、联结情谊,促进健康。
    上海市老教授协会要成为发挥凝聚老教授的桥梁的纽带作用,组织和推荐老教授发挥专业特长的作用,发挥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的作用,发挥切实维护老教授合法权益的作用。

  • 上海市老教授协会组织结构
    1.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2. 理事会;
    3. 协会秘书长;
    4. 协会下属的各高校分会;
    5. 协会直属部门。


上 海 市 老 教 授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缩写:S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和教育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老教授的智力优势和专业特长,为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17号(上海老年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社会和市场的需要,调动广大老教授、老专家的积极性,为促进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服务。具体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组织开展立德树人、文化育人、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咨询、编译教材资料专著等活动,联结情谊,促进健康。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年龄在55岁以上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教育工作者。

       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是:

         一、上海高校的老教授协会;

        二、上海科研院所的老教授协会;

 三、以教授、专家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的老教授协会。

企业会员

吸收热心支持老教授事业的企业,特别是科技教育类企业加入协会。(具体办法和条件另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年逾80岁会员,一般情况下,可不再交纳会费,可不再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更名、终止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可以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新任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者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需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形成领导班子,负责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篇
友情链接
下篇
没有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