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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制老赖措施汇总!

 

老赖,通俗意义上即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各地法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本文将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汇总。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二、大范围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1.通报在职单位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2. 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11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 通信限制

2017年,山东高院在破解执行难上出大招,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老赖施以惩戒,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4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

4. “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8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于20179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5. 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

2017223日香港《南华早报》网站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世彪从中信银行贷款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017221日的裁决判令颜某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女法官谢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颜世彪必须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20163月的裁决:全额偿还贷款,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

6. APP标注老赖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8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 老赖在今日头条等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8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8. 执行悬赏保险

201782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在全市法院首推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债主)提供悬赏保险服务。

三、全方位实行强制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发行债券限制。

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股权激励限制。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8.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

9. 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4.  《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5.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6.  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7.  《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  《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1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1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

1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1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第一号)》

16.《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7.《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18.《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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