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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作出多处完善

——电子邮箱地址明确为个人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相比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新增多个内容,包括:明确人格权范围;重新定义隐私权,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将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也纳入保护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对近期媒体曝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酒店宾馆偷拍、个人行踪信息泄露等热点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

重新定义隐私内容

眼下,住酒店时,很多人越发小心翼翼。

不久前,一对情侣到河南郑州游玩,刚入住酒店便发现酒店针孔摄像头偷拍。在向酒店投诉后,酒店负责人竟声称郑州80%的旅馆都有这种情况。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有网友甚至笑称以后住酒店还是自己带帐篷才能睡个踏实觉。

据了解,目前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已形成黑色产业链,一些酒店直接将偷拍的视频在国外网站进行公开售卖,社会反映强烈。有意见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鉴于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自然人享有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权利。但现实生活当中,一方面,隐私权越来越受重视,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隐私权也越来越易受到侵犯。畅销书《我知道你是谁,我知道你做过什么:隐私在社交网络时代的死亡》,让很多读者深有感触。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现行侵权责任法中提到隐私权,但是对于什么叫隐私、怎么判断、隐私权主要的保护方式等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

此前,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对隐私权的定义、侵犯隐私权的一些主要行为以及如何保护作了一个界定。比如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意见认为,应当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行踪信息属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现代社会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月初,一则《记者“卧底”骚扰电话源头企业,内幕触目惊心》报道刷爆朋友圈。有记者“卧底”骚扰电话源头企业,发现每天有大量骚扰电话从这里打出,成千上万条含有个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详细信息的“文件”在大量微信群内“裸晒”,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一条地下黑色产业链。

据了解,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对此,有意见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还有意见认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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