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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盗版书,究竟犯了什么罪?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包括《黄冈小状元达标卷》、《新华字典》在内的大量侵权复制品,存放在房山区的库房里。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店铺对外销售。经查,短短半年间,已销售盗版图书8000余册,销售额近12万元。库存未销售的盗版图书近3万册,标价近60万元。那么,彭某的行为到底属于何种犯罪呢?我们需要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寻找答案。

1、侵犯著作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2、销售侵权复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彭某某销售盗版书的行为,应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因为发行行为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而销售行为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所以其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进一步分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侵犯著作权罪基于特别法地位,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规则,彭某某的行为也应该被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有着很大的区别,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而侵犯著作权罪则面临着最高刑为七年的有期徒刑。

盗版侵权的违法成本高昂,为金钱利益使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相关行为人要停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严重后果。消费者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要积极支持正版。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侵权者的牟利空间,还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秩序,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如有发现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等相关部门反应。

最后,小编在此呼吁,尊重知识,继往开来,崇尚正版,与时俱进。版权保护个个参与,创新社会人人受益。

来源:北京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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