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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六次盗窃猪肉六斤触犯刑律罚金两千

 

钟某是一位50出头的妇人,平时爱贪点小便宜。今年6月,她先后6次到遂平县某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采取将猪肉装进衣服口袋或夹带于其他菜品中,共盗窃猪肉约6斤,价值约150元。616日上午,钟某再次到某超市,将猪肉藏于衣服口袋准备盗走猪肉1.63斤,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案发后,钟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超市谅解。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问:什么是盗窃罪?

答: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不仅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将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将构成盗窃罪。

 

问:什么是“多次盗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本案中,钟某1个月内盗窃6次猪肉,虽然价值不高,但已构上了“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法官提示,公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不要认为小偷小摸不是犯罪,切忌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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