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层住户起诉底楼层住户要求加装电梯,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
2019年成都市白马庙街2号小区2单元加装电梯就开始征求意见,涉及的12户居民都同意了加装电梯。2019年11月,电梯加装的意见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2020年4月,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筑公司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5月,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不久后,一楼的两户人家就提出了异议,阻止施工,不让装电梯。楼下的业主称他们对成都市既有的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的协议书的内容不知情,对本单元的业主在上面的签名也表示不知情,还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出行便利与安全,还有消防疏散、采光这些不可预见的隐患,所以他们阻挠了电梯的安装。
楼上业主与一楼业主多次沟通没有结果,四五六楼的4户业主就联名起诉了一楼的2户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电梯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
案涉单元增设电梯获得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经过公示、备案、批准一系列的程序,电梯的增设程序合法的、正当。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增设电梯是否正当。为单元楼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原《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则合法有效。(根据现《民法典》规定,应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在征求意见阶段,该单元楼12户业主均同意。因此加装电梯的合法有效。随后电梯加装经过了公示、备案、批准一系列的程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梯的增设程序是合法的、正当的。一楼业主抗辩加装电梯可能造成的相关隐患,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同在一片屋檐下的业主们,不仅享有对建筑共同的管理权,同时也应该秉持互谅互让的美德做邻居。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