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业公司模仿古井贡酒瓶及包装盒立体商标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基本案情】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酿酒企业,其生产的白酒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并且获得多项荣誉,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品牌价值。2018年6月,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吴江区盛泽镇某批发部查获了一批模仿古井贡酒的“金井福”原浆系列白酒。该批发部经营者透露,这批白酒系从亳州市某酒业公司进货。
古井公司在2020年11月将盛泽某批发部及亳州某酒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吴江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亳州某酒业公司认可被查获的白酒是其公司生产,但却辩称其生产的是自有品牌白酒,古井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与其生产商品上的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经查明,古井公司享有第13701700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瓶造型及第10476054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包装酒盒的立体商标专用权。第13701700号酒瓶造型立体商标,含柱形瓶身、圈状金属色密封圈、陀螺状瓶盖,瓶身附盘龙造型,并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字样。第10476054号包装酒盒立体商标系由长方体包装盒及前、后、左、右、顶部五个立面上的图案组合而成,前立面主图案为酒瓶形状,酒瓶图案下方均有浅色横标,横标正中间有环形图案,当中用文字或数字加以标注。亳州某酒业公司生产的“金井福”原浆酒系列产品所用的酒瓶和古井公司使用的包装盒虽然在文字标注、瓶身龙形纹饰及代言人图片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别,但在瓶身、瓶盖、瓶口处的金属色密封圈及尺寸大小、包装酒盒的酒瓶图案和文字在构图中的位置等高度近似,整体视觉效果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
【裁判要旨】
亳州某酒业公司该产品的酒瓶造型和包装酒盒与古井公司产品的高度近似,构成立体商标的近似,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古井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盛泽某批发部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构成侵权。法院判决亳州某酒业公司及盛泽某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亳州某酒业公司赔偿古井公司105000元。因盛泽某批发部具有合法来源抗辩,故不再判令该批发部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商品上的文字、图形等平面标识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标识。消费者对于文字、图案的记忆较为直观,消费者会自然而然地将文字、图案与商品联系到一起。然而,公众通常不容易将商品包装和商品本身形状认知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事实上,这些由商品包装、商品本身的形状构成的商标我们称之为立体商标。立体商标也是识别商品来源核心标志之一。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生活中常见的立体商标如巧克力外包装、香皂造型、饮料瓶、立体车标等。本案中,古井公司注册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瓶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包装酒盒均属于立体商标。
对于“五粮液”“剑南春”“古井贡”等大众耳熟能详的白酒品牌,许多人知道这些酒类名称是注册商标,其实白酒的外包装盒、酒瓶也可能被注册了商标。
本案被诉的“金井福”原浆系列白酒虽然附有自己的文字商标,但其使用的酒瓶及外包装盒有明显的模仿痕迹,侵犯了古井公司的立体商标。此前,亳州某酒业公司就曾与古井公司存在数次知识产权纠纷,但亳州某酒业公司仍没有关注作为同行业、同地区竞争者的古井公司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注意加以避让,还使用与古井公司相近似的酒瓶与外包装,极易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具有较为明显的“傍名牌”意图,理应受到一定惩戒。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