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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取保候审”收取风险代理费用,合同有效吗?

 

王某因妻子涉嫌刑事犯罪,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律所指派韩某担任该案件的辩护人,委托期限为侦查、起诉、一审阶段,委托费用为20000元。随后,王某向该律所支付了委托费20000元。

随后,上海某咨询公司(韩某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王某签订《法律咨询合同》,约定该咨询公司为王某提供法律咨询、办理其妻取保候审事宜,费用50000元;若无法办理取保候审,费用退还。后,王某向韩某支付了服务费50000元。后王某妻子由公安部门取保候审,并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0216月,王某诉至奉贤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咨询公司签订的《法律咨询合同》无效,并要求咨询公司及韩某共同返还服务费50000元。

 

问:咨询公司具备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资格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对刑事诉讼代理资格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资格的主体范围有明确限定, 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咨询公司显然不具备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资格。《法律咨询合同》所约定的取保候审事宜必须由韩某以辩护律师身份基于履行《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方能实现。

 

问:《法律咨询合同》中关于如无法办理取保候审,费用退还之内容有效吗?

答:《法律咨询合同》中关于如无法办理取保候审,费用退还之内容,属风险代理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规范刑事案件代理和收费,维护刑事诉讼司法秩序,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文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故该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内容。因此,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其他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法律咨询合同》无效,咨询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退还王某服务费50000元。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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