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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擅自曝光他人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2021年5月的一天,董某驾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突然,缪某的女儿跑到车道上。所幸,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随后董某继续向前行驶并将车辆停在小区道路右侧。由于女儿险些被撞,缪某十分生气,随即拍摄了三张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停车的照片并上传至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群内共427名成员。

当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公布在社区群里,便向缪某提出其擅自发布照片的行为不妥。缪某针锋相对,随后双方在微信群里发生争执并引发该微信群其他成员的议论。在争执过程中,缪某在群内发布“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这个小区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的不是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的内容。

董某不堪忍受“杀手”等字眼及群内成员的指责讨论,故将缪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缪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在“社区联络群”或在小区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问:缪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董某照片的行为是否超出了适当的解决纠纷方式的范围?

答:在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车辆与缪某的小孩并未发生碰撞,缪某无论出于维权的角度还是公益的角度都应当首先与董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但缪某并未就此事与董某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将其拍摄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导致董某受到群内部分成员的指责和非议。因此,缪某此种绕过沟通和协商途径直接曝光他人行为的方式不应得到鼓励,应予以约束。

 

问:缪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缪某未经许可将董某的照片发布在微信聊天群,显属不当。事实上,这些照片虽然是在较远的距离拍摄,但缪某并未对车牌号及董某的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够清楚地辨识照片中的人物。在这些照片上传后,引发了微信群内部分成员对董某的指责。同时,缪某在群内发布的“杀手”一词虽并未明确针对董某,但在该特定语境中与董某仍存在联系,客观上带有贬低的意思。因此,缪某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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