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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朋友介绍生意组织聚餐,结束后朋友酒驾身亡,谁担责?

湖南浏阳,30多岁的周某离职后一直未能找到合适工作。出于帮助周某的想法,同学兼好友高某主动联系,表示愿意介绍生意伙伴给他,一起从事袜子销售生意。

2018年10月10日,高某邀请生意伙伴及周某一起聚餐相谈合作事宜。当晚23:00,高某及其妻子、生意伙伴黎某、戴某、周某五人在某烧烤摊聚餐。在此期间,高某拿出一瓶矿泉水瓶装的杨梅酒倒成四杯,除高某妻子外,其余四人各饮一杯。之后,周某独自驾驶朋友的摩托车到一商店购买一瓶白酒,几人共同饮用。散场后,已有醉意的周某倒在高某的车上睡了一会儿。凌晨2:00多,他被高某叫醒,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回家。

然而,周某驾车离开约两分钟,就冲出路面撞到了路外的一棵大樟树。因撞击猛烈,车辆受损严重,周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且存在超速违法行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周某的亲属没有异议。但他们认为,高某等一同聚餐的朋友,在明知周某醉酒后,仍放任其驾车,导致悲剧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周某的亲属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黎某、戴某三名聚餐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周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可能带来的危险,因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产生单方事故,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对于其他几名聚餐者,经查明,在周某酒后驾车时,均早已离开了现场,且与周某素不相识,也未提供过酒水,对周某醉酒驾车行为并不知道知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某基于同学之情,有意将生意介绍给周某,符合社会倡导的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且在饮酒过程中没有故意灌酒或劝酒等行为。

因此,高某等人对周某过量饮酒至醉酒均没有过错,但对于周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事实,高某应当是明知的。在周某尚未醒酒的情况下,高某应当尽到对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提醒注意义务,或阻止其酒后驾车的义务,而高某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酌情承担一定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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