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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洗澡时意外身,房主是否需要赔偿?

2019年,郭某外地来沪务工后,与"二房东"严某签约,租赁由刘某、王某所有的奉贤区某小区房屋北面卧室一间,租期一年。2020年5月,郭某被同住室友发现倒在卫生间,后被确认死亡,事发时卫生间热水器花洒仍在流水。死因鉴定显示,郭某电击死的可能很大。此外,鉴定专家认为,热水器本身不漏电,但安装不符合标准要求,在潮湿的环境下可能会将人电死。但是一房东二房东皆不承认热水器是其安装的

郭某家属向上海奉贤法院起诉,要求一房东、二房东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57万余元。

 

问:谁是热水器的安装者

答:事发后在热水器旁发现的热水器说明书中的销售票据,日期载明为2016年7月10日,根据通常习惯,使用类电器一般在购买后会即刻安装进行使用,也就是说其购买后短期内可以认定为安装时间。

二房东严某于2018年5月才开始租赁涉案房屋,一房东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16年7月10日时热水器的安装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再者,热水器属于出租房内日常使用的必要设备,刘某、王某提供了空调、洗衣机、冰箱,却陈述出租时未提供热水器,法院实难采信。综上法院推定被告刘某、王某作为涉案房屋所有人即为电热水器的安装者。

 

问: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答:房屋所有人、热水器的安装者,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赔偿比例为70%,即110万余元;二房东擅自转租,对该安全隐患未尽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为20%,即31万余元。郭某自身对安全隐患也存在漠视,承担剩余10%的责任。

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负有对房屋的管理义务,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在自己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对自己所有房屋的承租人人身安全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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