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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已逾60周岁,是否支持误工费?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65周岁)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骨折、脑震荡、颧弓骨折等。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出院后,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6万余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王某提交的村委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王某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的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王某关于其可以自食其力的主张不违反常情常理,王某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一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不应予以支持。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了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导致其收入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有失公平。

从本案来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王某,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以自己劳动能力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

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误工费的支持,对维护老年人的劳作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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