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玉石货不对板,买家是否可以请求退还货款?
重金购买的玉石,到手后发现与当初约定的材料不符,买家朱某将卖家某玉石店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4万元。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基本案情】
“100公斤糖白料,肉细干净,糖色完美!”2022年12月初,某玉石店店主肉某发布的玉石广告,引起朱某的注意,随后两人很快达成口头协议,朱某以每公斤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公斤玉石。当天,朱某就将4万元货款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肉某。
朱某收到玉石后发现与图片不符。经鉴定,朱某收到的玉石大部分是糖青料,少部分是糖白料。朱某认为受到欺诈,当即要求退还货款。多次沟通无果后,朱某将某玉石店起诉至且末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朱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双方有过明确约定,“如收到的货物与视频图片不符就退还货物,返还货款。”且肉某是在收到货款并将玉石寄走后才告知朱某出售的玉石大部分为糖青料,少部分是糖白料,其行为侵害了朱某的知情权。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双方解除合同,某玉石店退还货款,朱某将玉石退回。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外,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网上购物让消费者体验升级,但由于买卖双方在虚拟空间交易,信息不对称,发生购物纠纷时常面临调解难、维权难,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因此,消费者与卖家在售前就应当议定商品的数量、质量、款式、价格,以及售后和有关服务,保存好相关证据,作为退换货和维权的证据。
【法条链接】
u《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u《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