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育后勤慈善工作站
 

 

微信群内诽谤婆婆 是否侵犯名誉权

 

“我女儿好喝好吃的伺候她,她还要这样做,你说她值得尊重吗?”

因怀疑婆婆杨某偷窃家中财物,罗某多次在家族微信群内发表对杨某带有人格侮辱的不当言论。近日,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罗某侵犯他人名誉权,判决其立即停止对杨某的名誉侵害,并在指定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被告罗某系原告杨某的儿媳。2023年2月,杨某受邀到罗某的女儿祝某家中暂住10天,期间,祝某的外公外婆也在祝某家中做客。回到广丰后,祝某的外婆电话告知祝某自己的包内少了400元现金,并提醒祝某家中可能有人行窃。经提醒,祝某在检查家中财物时发现,存放在抽屉里的金耳环、金手镯、金项链等财物失窃,合计价值2万余元。

祝某怀疑可能是是熟人作案,于是打电话给杨某询问情况,杨某未接听电话。被告罗某用其丈夫的微信向杨某的女婿发送微信:“让她继续偷,偷完我们家以后偷你家的”“之前在家里帮别人偷菜,在厦门帮别人偷水果,她手脚一直都不干净,现在更不要脸,连我女儿的东西都偷!”

之后,被告祝某将其发现失窃的细节发送至原、被告59人的家族微信群“相亲相爱一家人”内,并引发争论。被告罗某用其丈夫的微信号在家族微信群中发表诸如“我妈妈跟她(即原告)睡一起的,连我妈妈的400元她都要拿,这样的人,人品是不是有问题?”的言论,使原告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将罗某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广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罗某在没有证据证明杨某行窃的情况下,公然在家族微信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贬低杨某人格的信息,引发他人对杨某品行怀疑和猜测,客观上降低了杨某社会评价,侵害了杨某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广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决罗某立即停止对杨某的名誉侵害;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续三天在家族微信群内发布向杨某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杨某名誉,且发布后不得删除。

 

评析

名誉是公民享有的他人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当谨言慎行,对自己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图一时痛快而发表未经证实的内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u《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文章来源;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上篇
父亲入狱母亲失联,七岁男童谁来监护?
下篇
约定以继承权划分赡养义务 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