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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是否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2019年10月5日,李某(湖南省道县人)到贺州市八步区A母婴店处购买爱他美金装奶粉,花费1290元;当月25日,李某又到该母婴店购买同种奶粉,花费230元。

2019年10月24日,李某到贺州市A商贸公司处购买了价格为675元每瓶的奔富407红酒3瓶,花费了2025元。

2019年10月25日,李某到贺州市B商贸公司处购买散装俄罗斯糖,花费了49.7元。

2019年10月26日,李某到贺州市八步区B母婴用品店处购买2罐诺优能二段奶粉、1罐诺优能三段奶粉、2罐诺优能四段奶粉,每罐价格均为188元,共花费940元。

2019年10月26日,李某到贺州C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格为260元每罐的a2奶粉5罐,花费了1300元。

2019年10月27日,李某到贺州D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格为800元每瓶的奔富407红葡萄酒2瓶、价格为350元每瓶的奔富麦克斯4瓶;11月20日,李某又到该处购买了价格为290元每瓶的奔富麦克斯红酒2瓶、价格为800元每瓶的奔富407红葡萄酒1瓶。以上共花费了4380元。

上述食品均为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李某在购买时进行全程视频拍摄,随后便以上述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为由,分别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并在2020年1月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案6件,主张退款及十倍赔偿。经法院查实,李某曾在广西、广东等地法院提起过多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

 

李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只有消费者才能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而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本案中,李某在2019年10月5日至11月20日间,多次到贺州多家母婴店、贸易公司购买红酒、奶粉、糖等进口食品,全程视频拍摄,随后均以未贴中文标签为由向本院提起十倍赔偿诉讼,且其曾多次在广西、广东等地法院提起过购买商品后索赔的诉讼。可见,李某购买商品并非系为生活消费需要,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为自身牟利,获得大额赔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该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故,李某在未退货的情况下,主张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缺乏依据

 

文章来源:八步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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