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育后勤慈善工作站
 

花钱找人调动工作不成,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钱款及利息?

 

原告徐某经案外人张某介绍与被告邱某认识,想让邱某帮其找关系调动工作。邱某当时告知徐某有人操作调动工作的具体事宜,需要交纳2.3万元的办事费用,但没有告知徐某具体是由谁在操作。2020年10月13日,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邱某交付了2.3万元,邱某于同日向徐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徐某办事费用贰万叁仟元整,如若办不成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额退还”的收条。此后,邱某至今未能帮助徐某完成工作调动事宜,徐某遂向邱某索要其支付的上述款项,并要求邱某支付相应的利息,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邱某是否应当返还徐某2.3万元及利息?

答:徐某当时是找邱某通过托人、找关系的方式帮其调动工作,并向邱某支付相应的费用,现双方因徐某的工作调动事宜未能办成,徐某要求邱某返还其支付的费用而产生纠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本案的案由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更能反映和概括双方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

本案中,徐某企图委托邱某通过托人、找关系的方式调动工作,并为此向邱某支付了2.3万元,其行为系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调动工作的目的,此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索要财物创造了便利条件,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权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予以否定评价,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邱某基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徐某要求邱某返还2.3万元的款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徐某通过非正当方式委托邱某帮其调动工作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对徐某要求邱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们生活在一个人情社会的国度,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请人帮忙办事等行为,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本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有些人为了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就会采取一些不正当、不公正,违反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这就可能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德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些行为,必然需要法律进行相应的规制,才能营造公平、公正、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后果,《民法典》第153条也进行了规定,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民法典》第157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就是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生活中常见的可能涉及违背公序良俗的类型主要有以下这些:危害家庭关系类,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与小三之间的私自赠与大额财产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类,如本案中的托人找关系调动工作,采用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类,如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向其出租房屋。还有违反道德类、违反劳动者保护类和暴利行为类等。

 

文章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上篇
理发“翻车”理发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下篇
父母为新婚夫妇出资购买的房子,离婚后房子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