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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以持续性、经常性构成要件

【审判规则】

1.在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暴力行为,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构成家庭暴力。即使一方当事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非持续的、经常的,但因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未将持续性、经常性的施暴行为作为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故并不影响对家庭暴力的认定。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在起诉离婚阶段,实施家暴一方仍有语言或肢体上的暴力表现,可能会给受害方带来人身安全威胁。受害方进而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限制实施家暴一方的暴力行为。法院审查后认为实施家暴一方的暴力行为有现实威胁的,可以在宣判准予离婚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基本案情】

李金(系美国注册的英文专业教师)和李阳(疯狂英语的经营者)于1999年相识、相恋,于20054月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登记结婚,于20107月在我国广州市登记结婚。2002年、2006年、2008年,李金与李阳共生育三个女儿,且均为美国国籍。2006年和2011年,李阳先后对李金进行两次殴打,造成李金头部、腿部多处受伤。自20123月起,李阳经常发送辱骂、恐吓李金的短信,扬言要杀了李金。

为此,李金以李阳忙于事业,疏于照顾家庭,还曾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给其身体上造成严重伤害,更给其精神和内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李阳的婚姻关系;由其抚养三个女儿,李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 552 800元;李阳支付财产折价款1 200万元,房屋剩余贷款由李阳负责偿还;李阳支付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李阳辩称:本人和李金之间发生的冲突并不频繁,发生过的两次冲突间隔五年,而且并未造成法律上的伤害后果,事后也积极向李金道歉并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因而不构成家庭暴力,仅是家庭纠纷。另外,本人同意离婚,亦同意李金对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但三个女儿应由本人抚养,且无需李金支付任何抚养费;若女儿抚养权判予李金,请求按照普通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争议焦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殴打、捆绑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并非持续性、经常性的,但对另一方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能否认定该方的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金与被告李阳离婚;原告李金与被告李阳所生的三个女儿由原告李金抚养;被告李阳分别向三个女儿支付自20137月至201312月的抚养费各人民币5万元。自2014年起,被告李阳于每年131日前,按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分别向三人支付该年度的抚养费,至三人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李阳向原告李金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 200万元;位于广州市的房屋9套及深圳市的房屋1套归被告李阳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李阳负责偿还;被告李阳所持有的5家公司的股权归被告李阳所有;被告李阳名下的商标权归被告李阳所有;被告李阳向原告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驳回原告李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日,一审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李阳殴打、威胁原告李金。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并不以持续性、经常性的施暴行为为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施暴方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残害,给受害者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后果,即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时,丈夫曾对妻子进行过两次殴打,致妻子的头部和腿部多处受伤,给妻子身体和精神方面造成损害。即使丈夫的两次暴力行为间隔时间较长,不属持续性和经常性的暴力行为,但因其暴力行为已对其妻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且持续性和经常性并非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故丈夫的行为完全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构成家庭暴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其造成一定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此达到防治暴力行为发生的目的。在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中,离婚并不能消除一方的家庭暴力。在离婚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带来更大的伤害。此时,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制止暴力行为的发生,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丈夫经常向妻子发送辱骂短信,甚至发短信扬言要杀死妻子。妻子感觉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即使判决离婚,也不能制止分手暴力的发生,进而向法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的申请。法院审查后考虑到丈夫的行为有现实威胁,可能会给妻子带来精神和身体上的损害,故在宣判准予离婚的同时其有权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人身保护裁定不仅给妻子提供了心理上的安全感,也有效地预防了分手暴力的发生

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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