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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搭档”儿童盗窃,逃避法律处罚的“护身符”?

以孕妇身份和儿童为掩护,要么自己下手盗窃,要么教唆儿童盗窃,近期,警方打掉一个作案数十起,频繁盗窃商场的特殊群体犯罪团伙,当场起获涉案赃物手机30余部。

民警调查发现,该团伙每天有6名孕妇外出作案,作案时,她们带着小孩到北京各繁华商场行窃。经审查,该犯罪团伙先后唆使未成年子女流窜朝阳、海淀、丰台等地实施盗窃数十起。

今年3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通过侦查,成功打掉两个均为孕妇带着小孩实施盗窃的团伙。两个团伙作案时,都是由两名孕妇带着小孩逛店铺,一名孕妇作掩护,假装买东西,拖住店铺老板搭话,另一名孕妇使眼色,教唆小孩盗取店内财物。

法治社会,法律本着人道主义关怀原则,对社会弱势群体犯罪宽容处置。近年来,孕妇盗窃犯罪比例居高不下,这些孕期妇女,利用现行法律对她们的人道措施,有恃无恐的盗窃,孕妇身份真的是妇女盗窃犯罪的“护身符”? 孕妇盗窃行为如何处罚? 孕妇唆使儿童盗窃触犯哪些法律?

(一)“孕妇盗窃”犯罪呈多发趋势

由于公众疏于防范怀孕、哺乳期间的女性,且刑事处罚相对较轻,导致这一群体的盗窃犯罪正在呈现多发趋势。

“孕妇盗窃”这一话题已不陌生,各地时有发生,以广州为例,据《法制日报》报道,2011年至2013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了157名女性盗窃犯罪案件,其中怀孕、哺乳期妇女盗窃的有57人,占到女性盗窃罪犯的36.7%。有些妇女甚至故意保持一直有孕的状态,一是为实施盗窃作掩护,二是为逃避法律惩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由于现行法律对孕妇的人道保护,孕妇犯罪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判了有期徒刑和行政拘留,也可以监外执行或者监视居住。这类案例中,许多孕妇窃贼在供述罪行时都表示,以为只要肚子里有孩子,就不会有事,女性怀孕作案可以免责。     

(二)“孕妇盗窃”不负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书鸿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认为孕妇犯罪后可以免责,是误读,取保候审并不等于没事。取保候审只是暂时不予羁押,等孕妇生下婴儿或哺乳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仍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说的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这两个词有很大区别。”上海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律师丁俊涛也表示。

(三)“孕妇盗窃”如何处罚?

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如果孕妇盗窃达到一定数额或是盗窃情节符合前述规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四)孕妇唆使儿童盗窃犯法?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对媒体表示,虽然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教唆儿童犯罪的成年人却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是父母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权,指定当地民政部门等行使监护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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