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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千差万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辨别

 

【内容摘要】

老李退休后,为发挥余热,在某大酒店从事后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现由于酒店拖欠工资,老李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关键字】

    退休人员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老李出生于195566日,其于2015年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社会保险待遇。老李于2017518日进入某大酒店从事勤杂、后勤、卫生、值夜班等不特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511日,因酒店拖欠工资,老李多次讨要未果,遂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酒店支付其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黄某已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老李的请求不予支持。老李遂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1.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2.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3.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一、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首先是如何界定劳动关系,这是老李适用劳动法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基础。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用人单位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与调整。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应为自然人,用工单位一方可为单位,也可为自然人。劳务关系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劳务关系受《民法总则》、《合同法》调整。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4 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劳动者一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其也不再具备作为一名劳动者的身份资格。2008918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出了扩大性的解释,即将丧失劳动者身份资格的人群范围条件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扩大到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据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直至满足年限。则,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一定都能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仍有部分人员因为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领取退休金”。所以,上述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并不仅仅体现在时间维度上,更多的则是在内涵及外延上。而正是这一扩大性的解释,引发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实务操作中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不难看出,司法解释内容的内在逻辑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才丧失劳动者的身份资格。

综上,本案中老李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社会保险待遇,则已丧失劳动者身份资格,由此,其与酒店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但是,现实生活中也会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仍有部分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应视为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规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体现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但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首要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如前所述,老李与酒店间系劳务关系,因而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老李在酒店工作期间,确实付出了劳动,因而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建言献策】

    我们身边也有很多如老李般退休后闲不住,坚持“发挥余热”,或为减轻家庭负担而参加劳动,例如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业余兼职等,关于他们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已有相关文件予以规定,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无论是在校中专生、大学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生,在通常情况下,囿于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难以成为法律意义上适格的劳动者,其在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工单位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二者间仅形成劳务关系。而有关“业余兼职”,目前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作出规定,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 条之规定,仅对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间的用工争议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即通常情况下,有正式工作的劳动者,在无损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打工从事第二职业时,从法律定性上,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仅能成立劳务关系。

因而希望广大劳务工作者在生产工作中要更加注意,因为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基于双方约定而产生,要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提供劳务的期间、劳务的内容、劳务费标准、结算周期、结算方式。如接受劳务方为公司等法人组织,则书面协议中最好加盖公司公章;如接受劳务方为自然人,则书面协议中最好显示有身份证号码及签名。如无法签订书面协议,则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为避免发生大额劳务费纠纷,建议劳务工作者与用工单位在协商结算周期时,尽量争取相对合理的短期结算周期。如发生拖欠劳务费的情况,及时与用工单位协商;协商未果,则建议充分准备证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社会保险法》第16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5.《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 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来源:华政研究生法律援助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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