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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诉讼

 

【内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该条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实务中,夫妻因家庭暴力诉请离婚的案例已屡见不鲜,此类案件通常还伴随着侵权损害赔偿、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系列问题,本文将从婚姻法视角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

离婚诉讼  家庭暴力  侵权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本案系争双方为葛某与陈某。葛某因故意伤害陈某致轻伤,被上海市XX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今在上海女子监狱服刑。陈某至华政法律援助中心(研究生)值班点询问相关问题。

【争议焦点】

1.陈某询问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2.陈某询问是否可以要求孩子随己抚养?

3.陈某询问是否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

4.陈某询问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婚内所负债务?

【法律分析与处理意见】

1.是否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且要是具有第三款之五项情形时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通常来说,法院一般会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的目的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感情破裂,但如果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认定为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将准予离婚。在本案中,葛某确因伤害陈某被判处刑罚,存在有效的刑事判决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则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

2.是否可以要求孩子随陈某抚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子女的抚养归属首先应区分孩子是否属于哺乳期内。所以在此分为两种情况分析:其一,若子女属于哺乳期内,则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若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其二,若子女已过哺乳期,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葛某此时正在监狱服刑,属于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且随母方生活不利于子女的教育、交往、正常生活。另外,葛某由于正在监狱服刑缺少正常收入来源,而此时陈某拥有正常工作,具备正常收入来源,子女跟随父方生活明显优于跟随母方生活。结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子女是否属于哺乳期内,都应判孩子跟随陈某生活。

3.可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葛某因伤害陈某导致轻伤,已被法院判处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请求被告人承担物质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害人向被告人提起单独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所以,陈某只能向葛某请求赔偿物质损害,不得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这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被告人往往没有赔付能力,且已经接受刑事处罚,不应再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葛某因犯罪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不应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婚内债务

    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之为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这种情况: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是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负债务视之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作为共同债务而共同偿还。若在生活中,夫妻一方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所以,若非存在虚构债务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陈某可以要求葛某共同承担以其名义所担负的婚内债务。

【相关问题延伸和思考】

    家庭暴力发生后,受侵害的一方应当有固定证据的意识,收集好证明家暴的相应证据。若因情面而错过固定证据的时机,对自己十分不利。家暴中需要固定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有家庭成员、邻居等其他人目睹,这些人可被做为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后,被侵害的一方应当勇敢地报警,警方会留存出警记录及相关笔录。

    3.验伤报告。受侵害的一方就医时,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也可作为证据。受侵害方受伤时,公安机关会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4.其他证据。比如受侵害方曾求助妇联、居委会、一方的工作单位,则上述组织可就证明家暴事宜出具书证。此外,纠纷发生后侵权方撰写的保证书等材料,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华政研究生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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