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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拿到户口就离职用人单位该如何合理维权

 

基于社会保障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北京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才来此工作,进京落户指标成为稀缺资源。在招聘过程中,很多企业以“北京户口”作为争夺人才的核心竞争力,招揽大量优秀人才。同时,上述企业以此为条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面对如下困境:劳动者在取得户口后,服务期满之前就离职怎么办?用人单位该如何合理维权。

 

问:能否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基于户口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问:能否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若劳动者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问: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答: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劳动者的辞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户籍指标的流失,消耗了二次招聘、培训同岗位人员成本,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应赔偿相应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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