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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理涉老民事案件 弘扬敬老传统美德

 

 “百善孝为先、孝为百行首”。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关爱,他们也是传承经验的宝贵财富。如何照顾好老年人,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问: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是否仍需赡养老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不因父母在子女幼时未尽到抚养义务而免除,但在个案处理中可作为确定具体赡养义务的酌情考量因素。

 

问:子女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放弃继承权并不会免除其赡养义务,另外,子女对老人的赡养除了经济上供养之外,精神上的慰藉同样重要,这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问:老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与谁同住?

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老年人的自由意志应当被尊重,在子女众多的情况下,老人有权选择与谁一同居住,其余子女给付赡养费。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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