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基础法律关系重新出具借条是否形成新的借贷关系?
被告袁某、赵某系承建某小区工程合伙人。原告梁某为两被告做土建工程,工程结束后,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工程保证金。后经双方协商,两被告于2018年3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梁某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到2019年1月8日到期,借款月利率为1.5%”。被告袁某、赵某均在该借条上签名和按指印。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仍未偿还原告梁某该借款,为此,原告梁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息。
问: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对抗民间借贷中的债务清偿?
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其中,“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促成纠纷主体之间互相妥协和谅解而达成解决纠纷合意的行为。“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是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清算”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终结某种法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问: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应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此时,法院应依据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告认为债权债务协议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其二,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应具备合法的前提和基础,使用目的具有合法性。基于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赌博行为、非法请托等,因不具备合法性,将不符合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款的基本要件。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