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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行因疫情泡汤,团费能退吗?

 

2019年12月30日,张先生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行程时间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共缴纳团费388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旅行目的地某国于2020年1月23日确诊首例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例。张先生一家认为,出行前国内疫情已开始,本地小区已封闭,出入需办理证件、量体温,考虑到从境外回国会隔离,也不安全,不愿意冒险完成这次的行程,要求解除合同。

旅游公司则拒绝退还全部团费。被告代理人指出,2020年1月27日前出境游并未被禁止,涉案旅游合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且原告预定乘坐的航班,于2020年1月26日正常起飞降落,同旅行团其他部分游客已完成此次行程并安全返回,取消行程系原告单方面自主放弃。

 

问: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不可预见应当以一般人在事实发生时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判断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二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不可避免、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必然性,已经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能力范围。三是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

  

问:游客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旅游合同?

答:由于出国前,国内疫情已经开始,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客观上造成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基于此,游客有权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合同。

 

问:因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游客能否获得退款?

答:由于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解决。该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本案中,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给张先生一家。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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