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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口业主摔伤物业是否担责?

 

秦某是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4月,秦某骑电动车出门上班,经过小区门口时,刚下了场大雨导致地面湿滑,秦某撞到电动车及行人通道的钢栅栏,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秦某随后被送到附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7天。经过医院诊断秦某为骨折,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需休养1个月。经核实,事发当时雨天地面积水,且电动车及行人通道非常狭窄,严重影响通行,而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亦未及时对狭窄的通过进行整改。事发后,秦某找到物业协商长达半年均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000元。

 

问: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答: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设立这种义务的依据是诚信及公平原则。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规定确定的义务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体而言,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答: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商场地面湿滑,应安排人员清洗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摔跤滑。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

 

问:本案中,物业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答: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保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足够的安保人员,安保人员是否正确履行安保义务,是否严格执行安保管理制度;是否有合格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是否保养维护;是否有完善的安保制度,安保制度是否落实实施,是否监督保障措施,是否有针对性的措施等。

具体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显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其在物业服务中不作为,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服务,在下雨天未采取防范措施保证业主的正常通行,未能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秦某摔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秦某在下雨天气骑电动车速度过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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