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否可以随意放弃
徐某与谭某在2004年结婚,2007年谭某生下女儿徐小小,但孩子的降生并没能弥补婚姻的裂痕。2011年,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徐小小由谭某抚养,徐某可以每月探望一次。但从2017年9月开始,徐某就再也没有探望过女儿。每当女儿在电话中问起时,徐某总是以正在照顾瘫痪在床的爷爷、没有时间为由推托。见女儿因缺少父亲的陪伴而日渐消沉,焦急的谭某遂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徐某每月探望女儿一次,并陪同女儿过生日及儿童节,寒暑假则由原被告双方轮流陪护。徐某则认为探望权是其享有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其有权放弃该权利。
问:“探望权”是权利还是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探望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出的一项职责和义务。
问:“探望权”的行使能否协议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就探望问题达成的协议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约履行;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介入。
问:“探望权”是否可以放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未直接抚养方对于孩子的情感联接需要,更是为了保障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最大程度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在情感关爱和亲情呵护上造成的负面影响。以探望权可以随意放弃为由不依约探望孩子,不仅违反了协议约定,亦不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