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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陈2005年创作并发表《2005(鸡年)新年活动标志》,该标志由纵向排列的鸡图形、“HAPPYNEWYEAR2005”及“7981设计顾问标识”组成。鸡心岭公司于201227日、20161025日分别在第32类、29类、39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由“鸡心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鸡心岭与鸡图形”构成的商标,并在顺企网信息中使用了该商标。陈以鸡心岭公司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鸡心岭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问:如何理解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答:“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理解及法律体现。“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在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存在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谁先取得权利就保护谁的“先来先得”原则。商标法对这一原则既有概括体现,又有具体体现。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同时,该法具体规定了在先权利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该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赋予了在先权利人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间的异议权、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权、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自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的复审权或自收到通知三十日内的起诉权。

 

问:如何确定现有在先权利

答: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因此,确定在先权利首先须查明著作权和商标权产生时间的先后。本案中,因陈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时间早于鸡心岭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故应认定陈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问:商标中的图形与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对商标中的图形与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中关于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基本方法和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视觉效果为标准,从两者图形的构图、线条、颜色、整体结构等方面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同时,应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本案中,通过对比涉案商标中的鸡图形与涉案美术作品中的鸡图形,两者构图相同,线条走向基本相同,整体结构相似。且由于涉案美术作品发表时间较早,在相关网站和刊物上有一定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应认定涉案商标中的鸡图形与涉案美术作品中的鸡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

 

问:著作权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答:《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本案中,鸡心岭公司注册及使用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尚在继续,人民法院判令鸡心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人美术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使用方式、传播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权利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行为有损权利人的名誉或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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