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投保可以成功申请理赔吗?
2017年10月,老冉被诊断患有糖尿病,住院治疗,花费大笔医疗费用。出院后,老冉为了以后减少医疗开支,决定购买医疗保险。2018年6月,老冉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保险,保险金额高达205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糖尿病等病史时,老冉担心不能投保,隐瞒了其患有糖尿病的病史。2019年12月,老冉住院治疗糖尿病及系列并发症,花去医疗费18.5万元。出院后,老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老冉于投保前已确诊患有糖尿病,在投保时刻意隐瞒病史,故拒绝向老冉理赔,并通知老冉解除保险合同。
问:本案中的保险属于什么性质的保险?
答: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投保的医疗保险,符合以上规定,属于商业保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
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有义务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事先不知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投保人因担心不能投保而隐瞒自己的糖尿病史,属于故意隐瞒,其所隐瞒的情况足以提高保险费率,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问: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在保险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后,投保人将承担什么不利后果?
这里要区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心理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案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于故意的心理,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问: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还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