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可以经营包车客运业务吗?
竹翠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购置有一辆大客车,用于接待旅游团用餐。一段时间内,外地客人少,大客车长期闲置,竹翠公司便对外发布包车广告,想借此增加收入。红叶公司为解决员工通勤问题,遂与竹翠公司达成协议:红叶公司使用竹翠公司大客车,用于接送单位职工上下班,由竹翠公司提供驾驶员,租期3年每月费用17000元。协议签订3个月后,红叶公司方才发现,竹翠公司提供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且竹翠公司不具备车辆营运资格。为员工安全着想,红叶公司向竹翠公司提出异议后,与竹翠公司协商,在支付前期3个月的包车费用后,终止车辆使用协议。对于红叶公司提出的终止请求,竹翠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红叶公司单方终止合同,不再使用竹翠公司包车服务。竹翠公司认为,红叶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给竹翠公司造成了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红叶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竹翠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包车客运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包车客运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输的车辆还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车辆营运证。本案中,竹翠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脱离了道路运输日常监管,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其包车业务不合法。
问: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竹翠公司与红叶公司签订的《车辆使用协议书》超越了其经营范围,且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故属于无效合同。
问:本案中,红叶公司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翠竹公司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答:红叶公司与翠竹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翠竹公司和红叶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红叶公司自始没有约束力,红叶公司可以随时停止履行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是翠竹公司的过错造成,红叶公司无过错,故红叶公司无需对翠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