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犬街上打闹撞伤老太致九级伤残,谁来担责?
2018年4月25日下午4时许,喻婆婆在街上行走时被互相追逐打闹的两只狗撞倒在地受伤,后送至当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3.5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与两条狗的主人产生纠纷。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两条狗的主人向某、戴某对喻婆婆构成共同侵权,鉴于造成本案损害的原因力不明,由两条狗的主人对喻婆婆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问:什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由《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或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需说明的是,此处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的典型案例如饲养的动物损毁他人种植的经济作物。
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减责事由是什么?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减责事由是在一般情形下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包括故意逗或者激怒他人所饲养的动物等情形。为了避免损害的发生,笔者建议不要随意亵玩他人的饲养的动物。
问: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并且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时,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认为行为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为饲养动物行为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提升了发生损害的风险,所以,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倾向于让动物饲主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上两种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绝对责任。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也不能据此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问:因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导致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在能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即动物园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动物园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动物园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则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问: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在能证明第三人行为与饲养动物侵权存在因果关系,并且第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选择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此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仍对被害人负有无过错责任,但直接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问:本案中狗主人为什么对喻婆婆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戴某、向某作为饲养人或管理者,对其饲养的狗没有采取管理措施进行约束,放任其在大街上进行追逐,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未尽到注意和防范义务,因此,戴某、向某作为饲养人或管理者,应当对喻婆婆遭受人身损害这一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喻婆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应由黑狗和白狗的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