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摔倒 学校是否担责?
2020年12月9日上午7时,张某(四年级小学生,9周岁)在乘坐被告小学校车到达学校,从车上下来行走过程中,因学校操场路面有冰而滑倒,导致张某右门牙一颗折断。张某受伤后,未将此事及时告知家长。当日晚6时,家长才发现张某受伤,后带张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牙冠折。张某及家长认为,被告小学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张某在学校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未将张某受伤的情况及时告知家长而错过治疗最佳时间,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学校操场行走时,因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管理存在疏漏,对原告伤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小学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某医疗费、后续牙齿修复费用、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962.6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小学负担。
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应提醒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则,注意自身安全,一旦遇到意外,及时通知老师、家长。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校内设置明显提示牌;组织人员定时检查校内设施,排除隐患,配备监控摄像设备;上下校车,校车司机或老师应注意学生安全,一旦出现意外,应及时通知家长。
问: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对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张某滑倒原因为学校操场路面有冰,且未见学校有相关提示教育,可见学校未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为9岁小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定有何不同?
答: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力度更大,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民法典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举证责任在学校。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需要作为原告的家长举证作为被告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举证责任在家长。
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此种情形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