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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居住权,实现“安居”愿望?

 

陈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陈小某已经成年,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某小区住宅归陈某所有,住宅首付款及月供款均由陈某承担,同时陈某承诺,他的女儿陈小某对房屋享有居住权。2019年,陈某与郭某再婚,并将该住宅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一半。郭某因与陈小某发生争吵不让陈小某继续在该住宅居住,而陈小某认为自己享有居住权,双方因此形成纠纷。

 

问:设立居住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相关条款。除了书面形式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该纠纷中,陈某与王某离婚时陈小某已经成年,陈某作出的承诺并不能直接设立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陈小某能否取得居住权取决于其是否与陈某、郭某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问:哪些领域中容易出现居住权争议?

答:当前,居住权争议主要集中于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产住房等案件中。例如,离婚后约定子女居住权问题、订立遗嘱协调住宅所有权与居住需求的冲突问题、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没有居所的问题。

问:设立居住权应当如何避免争议?

答:首先,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条款内容应明确。应当在合同或者遗嘱中明确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期限以及住宅所有权人配合办理登记的时间等信息,避免今后因居住面积、居住时间、办理登记等问题形成争议。

其次,在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时,要留意申请登记的住宅范围是否与合同或者遗嘱一致。这是因为,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在有第三人主张所有权或者抵押权等权利时,则非常容易形成纠纷。根据我国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如居住权登记住宅范围小于合同或者遗嘱设定的范围,那么在善意的第三人主张相关权利时,居住权人通常只能在登记公示的范围内享有居住权。

 最后,应当留意居住权的权利限制。居住权不能转让,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所享有的是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也不能继承,居住权人逝世的,居住权消灭,继承人不能继承相关居住权利。居住权一般也不能出租,除非当事人另外作出一致且明确的约定。

问:设立居住权的人如何防范风险?

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可以为继承人设定赡养义务,继承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还可以约定适当的违约责任,以弥补守约方可能产生的损失。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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