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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家具订购合同》,分批交付并安装之后,家具公司根据李某要求对部分家具进行返修,但李某仍对其中多项家具不满意,双方协商未果。家具公司前期交付中因李某延迟付款而根据合同约定顺延交货时间。后李某以家具公司逾期交货且部分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要求家具公司退货还款。

 

问:李某与家具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答: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购买定制家具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某为定作人,家具公司为承揽人。

 

问: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若家具公司的工作成果未能满足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则属于家具公司违约。对于承揽合同中的违约,法律不鼓励随意解除合同,而是鼓励继续履行合同,并通过相应的违约责任解决问题。根据上述法条,本案中定作人李某可以合理请求承揽人家具公司对定做的家具进行整改、修理。

 

问:对于双方事先未明确约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李某是否可以继续向家具公司提出并要求履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在合同生效以后,履行完毕以前,李某可以与家具公司协商,提出更明确的要求。但是现实中关于何时为“履行完毕”往往存在争议,因此建议消费者定制家具时,应当尽量事先与商家和设计师多沟通,清晰表达需求,在合同中就家具材质、颜色、尺寸、规格、交付方式、质保期限、售后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细化、清晰的约定。

 

问:定作人因不满意而提出解除承揽合同将承受怎样的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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