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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并暴力抗拒抓捕,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

 

2020年10月27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撬门进入被害人李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当中恰巧李某返回。急于逃离现场的杨某被李某紧紧拉住衣服,便当场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向李某的面部,致使李某因眼鼻刺痛、持续咳嗽而松手,被告人杨某趁机迅速逃离李某家。事发后第三天,杨某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缙云县检察院以杨某涉嫌抢劫罪向缙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查明事实,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问:什么是转化的抢劫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问:对于“使用暴力”如何认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使用的辣椒水的主要成分为高浓度辣椒素及少量警用催泪剂,会致人产生呼吸困难、抽搐、暂时性失明、皮肤灼烧感等不适症状和功能障碍,足以使人产生畏惧感和不良生理反应,可以认定其已经具备了与使用暴力相当的威胁性,即喷射辣椒水是使用暴力的方式之一。

 

问:什么是“当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问:被告人杨某只是想偷点钱用用,而且什么都没拿,处以抢劫罪是否过重?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转化抢劫罪的前提行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在此情形下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还构成抢劫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规定的五种严重情节除外。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实施的入户盗窃并在户内实施暴力抗拒抓捕行为,属于《两抢意见》规定的严重情节。非法入户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人的生活安宁,本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问:在入户盗窃中,若在户外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是否构成转化的抢劫?

答:不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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