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立遗嘱能算数吗?
王某有4个孝顺的儿女。一天吃饭的时候,王某把房子留给二儿子的想法口头告诉了二儿子和大女儿,但没有立书面遗嘱,三女儿、小女儿也不知情。王某去世后,三女儿、小女儿与二儿子对房子的事情产生了争议,二儿子认为因王某留有口头遗嘱所以房屋应为其所有。三女儿、小女儿主张并不知道遗嘱的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终,王某的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4名子女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问:我国民法是否承认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发生效力?
答:我国民法承认口头遗嘱,但是口头遗嘱效力非常弱,只有在万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并且需要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问:见证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见证人的条件主要为消极条件,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和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问:哪些形式的遗嘱需要见证人?需要几位见证人?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位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的见证人需要按照相关的要求签名。
问:为什么王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答:首先,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因为本案中王某是在日常吃饭的时候向子女表达了处理遗产的意思表示,但是并不存在危急情况,也没有合格的见证人在场,因此口头遗嘱无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某没有其他有效遗嘱或者有效遗赠协议。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