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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

 

2020614日晚,被告人张某等在江苏省沭阳县某中学门口遇见该校女生孙某,当即对同伙提议晚上带孙某出去“玩玩”,其他人均表示同意。随后,张某伙同王某、崔某(均已判刑)采取威胁、欺骗等手段将孙某挟持。途经一家食杂店时,孙某进入店内呼救,但张某等人围住店门,并冲入店内强行将孙某拖出,一路挟持到河边,王某、崔某先后对孙某进行奸淫。在此过程中,张某对孙某进行猥亵,因孙某叫喊受不了,张某未对其实施奸淫。案发后,张某畏罪潜逃,于20206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共同强奸犯罪中张某放弃实施强奸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呢?

 

问:什么是共同犯罪?

答:共同犯罪是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之下,由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结成的有着内在联系的行为整体,即各共犯围绕同一目标,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对危害结果的产生起原因力作用。

 

问:什么是犯罪中止?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包括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前者指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实行完毕以前,基于某种心理因素主动放弃犯罪。后者指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实施完毕以后,基于某种心理因素,采取行动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实际上有效。

 

问: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呢?

答:即使个别行为人由于各种主观的心理原因在行为过程中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如果这种放弃行为并没有阻断犯罪后果的发生,那么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停留在既遂之前,这种中止行为就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中止,只有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指向的侵害后果被避免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

 

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呢?

答:本案中,在被告人张某的提议下各共同犯罪人形成了共同的强奸犯罪故意,在这种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各共犯共同实施了将被害人挟持到一河边并轮奸的行为,虽然张某在被害人的哀求下放弃了自己的奸淫行为,但被害人被强奸的结果已经发生,张某不仅提议,而且和他人一起实施了挟持行为。同时,当其他人对被害人进行轮奸时,张某始终在场,因此,以张某为主的各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强奸故意,在这个共同故意支配下所实施的共同强奸行为已经实行并已经达到了既遂状态,考虑到张某放弃强奸的行为并未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不属于刑法中止犯的范畴,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问:本案中张某主动放弃犯罪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答:由于张某的放弃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整个共同犯罪的危害程度,也就减轻了该共同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张某的放弃行为是其对被害人一定程度同情的主观心态支配下作出的。因此从主观和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张某的放弃行为可以得到刑法的肯定评价,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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