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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族被私家地锁绊倒受伤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近年来私设地桩的现象增多,低头族摔倒引发纠纷也越来越多。安溪县乙公司私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加装地锁,路人陈某路过时不小心被该地锁绊倒受伤,事后陈某找到该公司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均未达成协议,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问:公共停车位上可以私自加装地锁等圈地障碍吗?

答:不可以,独占公共场地、擅自挖掘公共场地是违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的公共停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处分权和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公共停车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不得随意占有、挖掘。

无论是商家在店铺前私设障碍或私自圈地停车,抑或是业主未经允许在非专门停车场私自设置停车器,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行,甚至增加了道路通行危险系数,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容易危及老人和小孩的人身安全。

 

问:本案属于什么纠纷?为什么私设地锁的乙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答: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公司私设地锁的行为违法,因此乙公司明显存在过错,而且乙公司的行为被侵权人的受损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陈某摔伤的主要原因。因此乙公司是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陈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答: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有责任及时消除或通知设置者排除整改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负补充责任。可以合理地类推得知,物业企业对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等致人损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问:陈某走路过程中低头看手机,是否应当对自己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其在走路的过程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减轻侵权行为人乙公司的责任,由有过错的被侵权人陈某承担部分责任。

手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也给放不下手机的人带来了危险,马路低头族已成为威胁城市交通安全的高危群体。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出行时不仅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也要注重言传身教,从小教育孩子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不要做低头族

 

文章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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