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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下车检查轮胎被炸伤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马驾驶渝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湘X挂车,行驶途中马某察觉车辆有异样,便停车检查,发现挂车左侧轮胎爆胎。在检查其他地方时,挂车右侧轮胎突然爆炸,马某被炸伤,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金某系渝X重型半挂牵引车、湘X挂车的实际所有人,重庆某物流公司是车辆登记所有人,马某是金某雇佣的司机。该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

马某将保险公司、金某、重庆某物流公司起诉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处于被保险车外,属于“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马某部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马某虽非本车人员,但系被保险人,马某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其无权请求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马某与金某形成劳务关系,金某未向马某提供安全设施齐全、机件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亦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马某在开车前对案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检查,履行了法定安全检查义务和驾驶员职责,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金某赔偿马某案涉损失3.89万元,重庆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案涉事故是车辆(案涉挂车)在道路上因意外(右侧轮胎爆炸)造成的人身损伤(马某被炸伤)的事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的含义。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仅限于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马某位于案涉车辆的车体外,确非“本车人员”,但此时马某也是案涉车辆投保人重庆某物流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且此时案涉车辆仍由其实际控制,其驾驶人的身份不因其位于车外而改变。

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应当为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而被保险人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被保险人除了投保人之外,还包括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本案中,马某作为投保人重庆某物流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第三者),其无权请求承保案涉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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