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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其雇主租赁的宿舍中死亡,谁担责?

 

男子阿强是柳城县人,在柳州市区打工,受雇于熊某和韦某,住在雇主租赁的员工宿舍中。

2021年4月20日凌晨,阿强回到员工宿舍休息。当天上午8时左右,工友发现阿强在卫生间里仰倒在地。经120现场抢救无效,阿强不幸身亡。鉴定显示,阿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据了解,该员工宿舍是熊某向房主唐某租用的,合同约定租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合同中有条款明确:“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类的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熊某负责。”

阿强去世后,熊某曾向他的亲属支付了6万元。但阿强的父母认为,雇主熊某、韦某和房东唐某应对阿强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熊某、韦某和唐某共同赔偿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8.2万余元。

 

问:雇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熊某、韦某身为雇主,为阿强等员工租赁房屋用于住宿,有义务保证安全使用性,但其疏于管理和防范,法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30%。

 

问:该出租屋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唐某出租房屋给熊某时,涉案出租屋内并未安装燃气热水器,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在意外发生前知晓出租屋内安装了燃气热水器,且意外发生时距房屋开始出租不足两个月,要求房屋出租人在短期内必须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过于苛责,故唐某对阿强的意外死亡没有明显过错,不应担责。

 

问:死者阿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 死者阿强是已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工作、休息环境是否安全有确认的基本义务,且据证人郑某证实,涉案的燃气热水器是由阿强本人亲自安装。阿强对自身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70%。

 

文章来源浙江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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