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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扑克吵架“气死”人,要担责吗?

 

67岁的李某甲与47岁的李某乙是同村村民。这天,李某乙在旁观看李某甲与众人打扑克,散场时李某乙意犹未尽,上前抢夺扑克牌,想阻止散场,让自己加入牌局。过程中,李某甲与李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经人劝架,李某乙正欲离开,李某甲却以弄伤自己为由再次与之发生争执。后双方回家,谁知李某甲刚踏进家门口便晕倒在地,邻居见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但李某甲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甲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等因素,诱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事后,李某甲的妻子、儿女便将李某乙告上法庭,要求李某乙按照40%的过错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30余万元。

 

问:李某乙对于李某甲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答:李某甲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脏疾病。李某乙对李某甲的病情可能并不知晓,但李某乙作为具备一般智识经验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争吵、推搡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李某甲情绪激动、进而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也应知晓推搡行为会直接对对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事发过程中,李某乙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两次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对李某甲疾病发作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过错。

 

问:李某乙的争吵、推搡行为与李某甲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答: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甲突发疾病死亡的诱因是“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其在纠纷发生后极短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可以确认李某乙争吵、推搡行为与李某甲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问:李某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

答:李某甲明知自身疾病,却在双方发生争吵后再次与之推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李某乙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李某甲病发死亡既有情绪激动的诱因,也有自身疾病的影响,综合考量双方争执发生的过错程度、病发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以李某甲自担90%责任、李某乙承担10%责任为宜。

 

文章来源浙江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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