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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逾期未使用视为自动放弃吗?

王某某2008年12月15日入职北京侨某置业公司,担任人事经理。2019年5月20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王某某职务为高级人力资源经理。离职时,双方结算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离职时工资计算表记载,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共结算了295269.4元。王某某参与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章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事后,公司主张在王某某离职工资结算时,误将王某某2018年以前未休年休假累积部分予以结算,造成多向王某某支付63218.3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理由是其中有200小时属于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根据公司规定已视为自动放弃,不应计入结算金额。王某某认可已收到上述金额,但认为其个人没有放弃年休假,因此公司应当支付,不同意退还。公司遂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某返还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否可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限制?

答: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限制。

 

问: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同时亦规定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除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外,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现公司未举证曾安排王某某休假但王某某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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