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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避警方查问跳河溺亡,家属索赔

 

某日,某小区侧门周边发生多起车窗被砸,车内物品失窃情况。当晚凌晨3时,警方巡逻队员见蒋某在此附近徘徊遂上前询问,蒋某突然疾跑跳入河中。巡逻队员迅速报警,警方出警后展开现场施救,由于天色昏暗、河面宽广,警方无法确定最终落水位置,立即联系水上公安增援。

两日后,警方打捞发现蒋某尸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蒋某死亡原因排除毒药物中毒死亡,排除机械性损害致死,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符合溺死。

蒋某家属认为警方查问及未及时施救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蒋某死亡。蒋某家属起诉至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请求确认警方该行为违法,并要求警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问:警方巡逻队员的查问行为与蒋某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答:警方巡逻队员的查问行为与蒋某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首先,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进行查问了解情况的行为,属于履行治安巡逻职责的行为。其次,面对警方查问,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普遍认知,均不会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最后,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蒋某尸体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得知,蒋某生前并未受到任何外伤,且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使用了任何强制措施或者使蒋某受到人身威胁。

 

问:警方是否履行了危难救助职责?

答:警方已经履行了危难救助职责,蒋某家属请求确认警方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巡逻队员在当时缺乏必要保障的情况下,并不具有安全下水进行营救的能力,选择第一时间报警是适当的、及时的施救行为。其次,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往现场,多次呼喊,使用强光手电筒在河面搜寻,仍无法确定蒋某实际落水位置,在此情况下迅速联系水上公安增援,利用快艇对河面进行搜救,也是已穷尽其能力范围内的危难救助手段。最后,在蒋某落水到最终将蒋某打捞上来的整个过程中,警方均未放弃搜救。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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