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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排污致人摔残构成侵权吗

 

2021年2月4日下午,潼南区某面包店的生产车间做大扫除时,工作人员将清洗面包框的污水直接倾倒在车间外,污水沿路面漫延十余米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该过道采光条件较差,存在一定坡度。朱某正常步行经过该过道时,因路面存在油污滑倒受伤,造成右三踝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1天。因与面包店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面包店赔偿。一审法院认定面包店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向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84000元。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面包店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民法典》第1256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的过道属于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允许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具有公共道路的性质,但并无具体的道路管理人,面包店作为造成污水漫延的行为人,是本案中唯一的侵权责任人。此外,面包店随意倾倒污水行为也不符合团结、友善的道德规范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面包店向公共道路倾倒污水,造成经过该过道的朱某受伤,其行为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应认定侵权责任成立。

 

朱某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过道具有一定坡度,采光条件有限,能见度一般,应认定为阴暗潮湿的坡形路面。朱系该过道周边的居民,长期在该过道通行,对该过道的通行条件应有一定预见。因此,案涉过道并非一般路面,朱在经过该过道时,应适当加重其通行安全的注意义务。朱属正常步行状态,未仔细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小心行走,应认定其未尽自身安全的审慎义务。因此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面包店的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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