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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嬉闹导致同学摔坏牙齿三方责任如何分担

 

王某与李某均系某学校六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期间,王某蹦跳着欲从李某身后绕过,背向而立的李某突然伸出了右脚,王某因此被绊倒受伤。经门诊诊断王某为牙外伤,处理方式为根管预备、根管填充术、前牙填充术等,王某为此花费医疗费1838.08元。后因索赔未果,王某遂以李某致其受伤存在过错,以及某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李某及其父母、某学校共同诉至法院。另查明,经鉴定王某的后续治疗费为27660元,由此产生鉴定费1291元。

  

李某及其父母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和李某均系已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王某与李某对于课间时间聚集在狭小、拥挤场所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应当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现王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拥挤的过道内蹦跳,其自身对涉案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李某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课间休息期间,在狭小、拥挤的过道区域,大幅度地突然伸出右脚,致王某被绊倒,牙齿受伤,王某的受伤结果与李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应当对王某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李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

 

  某学校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但其对于课间休息期间的过道安全及秩序未进行必要的疏导和管理,亦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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