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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撞为何还要自担损失?

 

张某与李某是邻居,在风和日丽的一天决定一起去找工作,张某让没有驾驶证的李某驾驶张某的二轮摩托车一起出行。二人一路上有说有笑,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忽然从侧面驶来的三轮电动车撞倒在地。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三轮车的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认定为无责任的张某则受伤最为严重。后张某与李某、王某经过多次协商就本次事故的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

 

:李某驾驶张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属于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对于张某的损失,李某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事故发生时,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同时是车上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按照该条规定,本案中李某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张某作为涉诉摩托车的车主,是否应当自负部分损失?

: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无责任,但是张某作为涉诉摩托车的车主,其允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某驾驶车辆搭载自己,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允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存在极大的危险性,能够预见自己或他人因此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但是张某放任了这种风险,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张某未尽到对车辆的管理义务,将车辆允许他人无证驾驶,对于涉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导致自陷风险。因此,张某对于涉诉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负一定的损失。法院认定张某的损失共计两万余元,判决由三轮车驾驶人王某赔偿张某其中的70%,对张某剩余30%的损失由摩托车驾驶人李某赔偿70%,张某自行承担其中的30%。

 

文章来源:法韵金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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