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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李某、张某原是夫妻关系,张某是原告王某的儿子,后来因感情不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在李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张某名下。为购买该房屋,母亲王某曾经提供首付款180万,现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李某辩称,自己与王某不是民间借贷关系,王某的转账出资行为系赠与行为,且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而非借贷行为。

 

:王某为两被告婚后买房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

:由于房价攀升,年轻人结婚后短期内难以负担较高房价,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将自己的积蓄用于资助子女购房屋的情况相当普遍。受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者不愿明确出资的性质和出资的对象,导致在子女离婚时出现纠纷。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出资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承担证明责任,这也符合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和感知。

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的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借贷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这一事实的共同认可。本案中,原告王某代替李某、张某支付房屋首付款时,两人未向王某出具过借条,王某也没有提供当时与两被告达成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比如公证书、手机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现仅是与王某有利害关系的其儿子张某单独认可是借贷,而李某对此并未认可。王某主张当时的出资是借贷,因缺少两被告共同合意的证据,法院未采纳王某的主张,认定该出资为赠与。

 

:若认定为赠与,是王某对其儿子张某的单独赠与还是对李某、张某的共同赠与?

:王某的出资行为是对其儿子张某的单独赠与,还是对李某、张某的共同赠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的赠与行为并未明确赠与一方,且房屋登记在李某、张某两个人名下,根据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王某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对李某、张某的共同赠与。

 

文章来源:秦淮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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