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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产权应如何认定?

赵某甲、刘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女为赵某乙。赵某甲与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于2009914日将涉案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婚生女赵某乙名下。2018118日,赵某乙出具声明一份,同意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卖掉,所得全部款项,由其父母平分。2020730日,临淄区法院经调解同意赵某甲与刘某某离婚,同时根据协议将原登记在婚生女赵某乙名下的房产归赵某甲所有。2020115日,因赵某乙迟迟未履行过户手续,赵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乙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其名下。2021420日,临淄区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甲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赵某乙申请了再审及上诉,经审理后均维持原审判决。

 

问:不动产权属是否依不动产登记确定?

答: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无论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还是不动产登记簿,均只具有推定证明力。本案中的房屋虽登记在赵某乙名下,但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

 

问:房屋产权应根据什么确定?

答:房屋产权应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确定。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问:真实权利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答:民法典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人民法院首先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及证书当作真实的来对待。对方如果有异议就责令其提出反证;如果异议方举出反证,证明不动产权属登记及证书的记载确有错误,登记的记载就被推翻,人民法院就应直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因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可能由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或是登记机构的错误,导致不动产权属登记权利人可能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因此决定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发生不动产权属纠纷时,如果非登记当事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其实际为真实权利人,此时人民法院就应支持其确认享有物权的诉求。

 

文章来源:丹徒司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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