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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读老师无故被辞 索要违约金能否获支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儿童陪读老师与家长之间的劳务纠纷案。法院认为,家长辞退陪读老师的理由不足,应支付对方劳务费和违约金总计1万元。

 

【基本案情】

小宇是一名专门为特殊儿童提供入校陪读教育的陪读老师。王先生的孩子浩浩存在一定程度的焦虑和多动症,学校要求家长陪读。王先生因工作繁忙,聘请小宇作为陪读老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陪读协议。协议约定陪读费用每月8000元,小宇为浩浩提供个性化的课程设计。同时约定,如果辞退老师的理由不足,提前终止合同需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陪读三个月后,小宇突然收到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协议解除了案涉合同,但是尚有5天工资未予结算。小宇此后无法联系上王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5天的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总计1万元。

 

【裁判要旨】

小宇与王先生签订的陪读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如王先生辞退理由不足提前终止合同,需在正式工资以外多付一个月工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宇未尽到协议约定的陪读义务,王先生亦未曾向小宇表达过对其工作的不满,故王先生以小宇违约反诉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2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陪读协议解除,王先生向小宇支付5天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总计1万元。

 

【评析】

家长和陪读老师或家教老师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劳务内容、提供劳务的要求和标准、时间和地点、劳务报酬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履约过程中,一方面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另一方面应友好协商,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变更或解除合同。此外,双方应在纠纷发生的三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应保存交流记录、工作记录、劳务报酬支付记录等,以免无法举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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