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能否追究破坏婚姻关系“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答:一、能否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目前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民事方面的责任,比如,要求停止侵害、解除不正当的第三者关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一般情况下,第三者的问题主要由道德规范来调整,也就是说第三者只是违反了道德标准,而没有违反法律。
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目前的《刑法》,也就是能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中,只要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可以进行追究的。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夫妻一方办理结婚登记的,这无疑构成重婚罪。
(2)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夫妻一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而长期同居,双方公开以夫妻自居,形成事实婚姻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这种情况破坏了正常的家庭,社会危害性较大,应构成重婚罪,是可以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事实,则只是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未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则不能构成重婚罪,不能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