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子,另一方还能拿回来吗?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买受人为善意取得,即买受人不知是一方擅自卖房,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但是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出售所得款项,如果对方出售房屋给其造成损失的,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